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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暂行)

日期:2024-05-29 来源:向阳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做好我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提高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引导各市(地)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黑龙江教育现代化2035》,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不断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重硬件,更重软件。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重点考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

(二)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评估申报县各项指标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的同时,重点调查当地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认可程度。

(三)重督促,更重指导。既注重督促各地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总体进度和年度进度,更注重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过程性督导和具体指导。

(四)重数量,更重质量。既注重督促按规划完成建设任务,更注重严格标准,严把质量,以质量均衡为核心,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三、督导评估对象与范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督导评估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四、督导评估申报条件

(一)县域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申报前三年未发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其中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要求不超过0.60、0.50。

(三)在国家或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四)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定指标测算的小学、初中校际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50、0.45。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申报: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2.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3.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4.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

5.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与标准

(一)资源配置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校舍、教师、仪器设备等7项指标配置水平和每项指标校际均衡情况。

(二)政府保障程度: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情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等15项指标。

三)教育质量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等9项指标。

(四)社会认可度:主要是公众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的满意程度。

(督导评估具体内容与标准详见附件1、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六、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对本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市级复核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填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3.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4.县级关于申请市级复核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申请市级复核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二)市级复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申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逐一组织实地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督导评估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市级申请省级督导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市级关于申请省级督导评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市级复核报告。主要包括受检县(市、区)总体评估结论和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核意见和建议等。

3.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

4.市级在本级媒体上发布向省级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名单的公告。

5.提交申报县(市、区)相关材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及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申请省级评估验收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核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对申报县(市、区)逐一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审核认定申请。

实地督导评估方法:

督导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现场向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质询;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实地查访政府相关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可视情况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对学生、教师、家长、社会人士随机访谈;向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申请国家审核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省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省级对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省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4.申请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6.省级申报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认定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政府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四)国家评估认定。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市、区)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市、区)所在省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五)监测复查。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按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进行监测和复查。对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市、区),将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七、督导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作为重点督政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基层学校,做好过程性督导和评估工作。

(二)强化培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督学的相关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和办法,做到精准督导、科学评估。

(三)严格把关。严格规范督导评估工作流程,严把督导评估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在保障督导评估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严肃纪律。督导评估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教育督导人员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注意工作安全。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2.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一、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二、政府保障程度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一般按申报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五、一票否决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2.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3.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4.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的;

5.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附件4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1.表-2“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4.-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1/2。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

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4,列1]+ [行05,列1] +[行06,列1]。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5,列1] +[行06,列1]。

3.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初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5,列1]。初中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6,列1]。

4.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专任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初中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1,列10]+[行1,列12]+[行1,列13]+[行1,列14]。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2,列19]+[行2,列20]+[行2,列21]+[行2,列22]。

5.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指标说明: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是指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04,列1]-[行10,列1]。

6.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指标说明: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数据提取来源:体育馆面积为“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行10,列1];运动场地面积为“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3]。

7.教学仪器设备值

指标说明: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13]。

8.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指标说明:接入互联网或校园网、并可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等多媒体教学内容向全体学生展示功能的教室。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9]。

9.有关数据拆分方法

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网络多媒体教室数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10.有关数据折算方法

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

11.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表示为:

四、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表Ⅴ)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初中毕业人数与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初中三年巩固率=(毕业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入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出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前初一时在校生数毕业年级三年死亡学生数)*100%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习、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占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百分比。

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5”;残联提供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总数。

3.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指标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在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等学科中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数据来源: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

 

 

 

 

 

 

 

 

 

 

 

 

 

 

 

(此件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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